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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通用规范”)已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执行通用规范,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规范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不断降低因渗漏问题而引起质量投诉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通用规范

(一)通用规范属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通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通用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2023年4月1日已完成施工但未验收的防水工程,可按原设计、原规范组织验收。4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原防水设计文件未执行通用规范且已开始施工的,具备返工条件的,应按照通用规范相关规定变更设计文件后,进行返工;因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具备返工条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加强渗漏防治措施,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属于商品房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注明具体情况,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原防水设计文件未执行通用规范且未开始施工的,应按照通用规范变更设计文件后再施工。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用规范相应规定进行设计、开展施工。防水工程完工后,按通用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二、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一)防水材料及配套辅助材料必须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中材料工程有关要求的规定,其耐久性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及进场复验报告。

(二)施工单位在防水施工前应依据设计文件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防水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易发生渗漏问题的部位和关键节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明确各施工阶段的渗漏防控工作重点。

(三)防水工程不得分包给不具有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将防水工程施工和原材料采购一并分包给劳务分包班组。

(四)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通用规范中施工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做好防水材料见证取样、防水施工旁站监理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处理应留有影像资料和相关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防水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蓄水、淋水试验。发现有渗漏现象,施工单位应查明原因,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经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处罚力度

(一)加强监督抽查力度。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将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履行质量主体责任;防水材料进场报验手续、质量证明文件、复检报告,是否存在未检先用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现象;防水工程是否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通用规范进行施工;是否对已完工的防水工程进行蓄水、淋水试验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等。

(二)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县、市、区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黄冈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