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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监督〔2023347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31213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要求,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切实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水利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原则

1.行业推动、市场运作。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安责险实施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

2.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障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强化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3.全面推进、规范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全面投保安责险,科学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三)工作目标。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责险监管平台,逐步提高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有效防范遏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二、健全安责险运行机制

(四)切实提高认识。建立和实施安责险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法治措施,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推进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安责险制度,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手段,是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的客观需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安责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明确工作责任。水利部指导和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流域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工作,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责险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要依法投保安责险,接受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落实问题整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参建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安责险,监督事故预防服务情况。鼓励水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建立安责险相关行业管理规则,促进安责险有效实施。

三、规范安责险实施

(六)明确实施范围和保险责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安责险保险责任应包括投保项目的施工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等)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七)确定投保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承包的施工企业投保。单个施工标段存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时,应根据各自施工范围进行投保,避免漏保或者重复投保。鼓励探索由项目法人以项目为单位统一投保。

(八)规范投保要求。对于新开工水利工程,安责险费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由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协商约定合同后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从业人员个人。项目法人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保障安责险费用足额到位。投保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对于已开工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责险的应根据剩余工程情况进行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剩余施工期。

(九)督促落实事故预防服务。水利部组织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指南,规范事故预防服务。投保单位在投保前应进行比选,优先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健全的保险机构,在投保时应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等有关标准或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服务具体内容和频次,要求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不替代投保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安责险监督

(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投保单位反映问题多的、拒不整改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相关工作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纳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工作。

(十二)加强监管信息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安责险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鼓励运用政府设立的安责险平台,实现安责险投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的统一、规范管理。

(十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责险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政务网站、邮箱、电话等渠道,受理相关问题举报并及时处置。社会公众对水利工程建设未按规定投保等问题可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承保、交易、理赔等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责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保尽保;指导落实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鼓励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试点推广、按需投保。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同开展对保险费率、保险合同范本的指导与监督,推动保险范围重复的其他商业险种转化或调整为安责险,推进安责险落实。

(十六)推进行业自律。水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与投保单位、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协商机制,建立行规行约、团体标准,加强自我约束、自主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十七)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安责险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安责险的重要作用,提高认知、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推动安责险落实落地。